未上市公司的期權激勵,由於員工拿到期權時不能上市交易,雖然行權成本是壹定的,但沒有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未來能得到多少收益是不確定的,更不用說要交多少稅了。
在這種情況下,稅收也會影響員工參與股權激勵的積極性,而101號文提出的延期納稅措施極大地緩解了這種壓力。
延期納稅可以推遲納稅時間,將期權行權時應繳納的稅款推遲到最終實現股份轉讓時繳納。
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時往往會用到遞延稅規則,享受遞延稅並不難。
非上市公司授予其員工的股票期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激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可以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取得股權激勵時可以暫不納稅,轉讓股權時可以延期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取得成本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