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
(壹)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
(2)組成形式;
(三)經營範圍;
(四)營業場所。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
第十五條申請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經營場所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經營範圍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六條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新的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