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11事項,並要求全體股東在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五項內容,並要求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公司法》第壹百三十二條規定,發行股票時,應當載明四項主要事項,股票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
第壹百六十七條: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在債券上載明有關事項,並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