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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不願意退出怎麽辦?

法律分析:如果壹個股東想退股,但其他股東拒絕,他可以將自己的股份對外轉讓。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必須經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如果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則需要行使相應的優先購買權。所以在有限責任公司內部,不存在不能退股的情況。即使對方不同意,也不能禁止其他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具體來說,這主要是基於我國《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轉讓自己的股份。另外,如果是內部轉讓,其他股東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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