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東退出公司,不再擔任公司股東。資金回籠主要有兩種方式,壹種是股權轉讓,即股東將其公司股權轉讓給他人,另壹種是公司收購,即在特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股東壹旦履行了對公司的出資義務,即成為公司的註冊資本,公司的註冊資本不能隨意抽逃。如果股東擅自轉讓其出資,則構成抽逃出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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