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84條,營利性法人的控股投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法人利益;利用關聯關系給法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三條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和出資人的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利益的,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