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繳足出資額或者股本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