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前提是發起人2-200人;有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資本總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應當制定公司章程,募集設立的公司應當經創立大會批準;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壹個公司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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