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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變動的公示與時間規制

公司股權變動情況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未按期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企業法人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後30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

企業應當自組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下列信息: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動情況;

(三)行政許可的取得、變更和延續情況;

(四)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信息;

(五)行政處罰信息;

(六)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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