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狹義理解PPP合作。並不是說政府和社會資本家壹定要共同設立SPV公司(即特殊目的公司)。關於推廣運用PPP合作模式的43號文件明確,投資者按照約定規則,以獨資或共同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與政府共同建設運營合作項目。
根據這壹廣義的概念,PPP是指在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的合作過程中,允許非公共部門持有的資源參與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從而獲得比合作方單獨行動時更有利的結果。
與BOT相比,狹義PPP的主要特點是政府更多參與項目中後期的建設、管理和運營過程,企業更多參與項目前期的科研和立項。政府和企業都全程參與,雙方合作時間更長,信息更對稱。
PPP是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縮寫,是指在公共服務領域,政府以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投資和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商的原則訂立合同,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根據公共服務的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對價。
PPP以市場競爭的形式提供服務,主要集中於純公共和準公共領域。PPP不僅是壹種融資手段,更是壹種體制改革,涉及行政體制改革、金融體制改革和投融資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