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進壹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65年7月13日發布,自2065年8月13日起施行。擬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作為標的股份的來源: (壹)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據: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擬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作為標的股份的來源: (壹)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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