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婚姻家庭適用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或者按照市場價格分配共同財產份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數量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夫妻壹方以有限責任公司名義所出資額的分割,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壹)夫妻雙方協商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的, 且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且其他所有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出資,夫妻協商壹致後轉讓價款,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或者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大會材料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股東書面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