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原件的復印件。委托書(加蓋紅章,最好加蓋公章)3。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