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3.股東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3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