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企業兼並重組的壹般程序
1.被兼並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界定好產權;
2.兼並雙方應提交可行性報告,征求被兼並企業債權銀行的意見,並征得主要債權人的同意。股份公司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形成決議;
3.就有關合並事宜,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征求雙方公司職工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