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人清算;
2.清算人在清算期間清理合夥企業財產;
3.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以合夥企業財產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
5.編制清算報告,申請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時,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為全體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