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不得相互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活動不僅可以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還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幹擾國家信貸政策和計劃的實施,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四)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