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監事可以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公司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可以向董事會會議提出提案,可以對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這既是壹種權利,也是壹種義務。
法律客觀性: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五十四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