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註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和授權期限。
3.公司註冊明細表-董事、監事、經理信息(公司公章)。
4.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需要更換監事的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提交股東會會議記錄(由股東會主席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和董事會決議(由半數以上董事簽字)。
5.新監事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6.註冊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 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作出增加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的決議(八)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九)公司合並、分立、解散和解散。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