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實際上《公司法》並沒有這樣的規定,而且在人少的小公司,特別是只有壹名監事而不是監事會的情況下,監事通常由股東兼任。公司法只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也就是說,股東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不能再兼任監事,但不是因為股東不能兼任監事。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