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的主要職權是: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根據2005年修改後的《公司法》內容,修改後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人數有具體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壹次。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主要職責?
1.監督董事、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決議。
2、負責檢查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和查閱賬簿等會計資料。
3.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經理報告公司業務。
5、負責對各級人員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6、負責檢查、監督和考核各部門的管理工作。
7.負責檢查和監督海外機構的管理工作。
8.有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9.有權質疑公司的問題。
10,負責股東大會決議交辦的其他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