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65438第16號)第二條規定: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和償還債務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第三條規定,壹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增值稅:
(1)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出租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按照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2)壹般納稅人出租其在2016年5月1日之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征稅。
因此,對於壹般納稅人企業,如果是1,2016年5月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
如果公司在2016之後出租房屋,則需要按照壹般計稅方法,按照9%的稅率開具發票。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16,2017號)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出租不動產時,納稅人自行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