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報酬涉及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具有法律約束力。未經與勞動者協商壹致,用人單位不能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標準。而且很多工人的工資標準需要壹定的工齡才能逐漸形成。如果任性降低,將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核心權益。除經營困難外,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協商降低工資,否則可能被視為克扣工資的行為。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辭職,並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和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