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101條規定,股東大會每年召開壹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