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服務電子商務發展、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利的小額支付服務的原則,基於客戶的銀行賬戶或者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客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本辦法所稱支付賬戶,是指取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真實意願開立的,用於記錄預付交易資金余額、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和交易詳細信息的電子記賬。支付賬戶不得透支、出借、出租、出售,不得用於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