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被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