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份,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視為同意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所在地;
(二)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
(六)執行合夥事務;
(七)入夥和退夥;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十)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