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4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重大資產轉讓或者對外擔保等事項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對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壹)不動產權屬證書;(二)買賣、交換和贈與合同;(三)繼承或者遺贈的材料;(四)分立、合並協議;(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六)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七)相關完稅憑證;(8)其他必要的材料。
房地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