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房產不得抵押:1。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2.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益事業的房地產;3、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其他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築物;4、已依法公布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5.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的房地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
(壹)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益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為文物保護的建築和其他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築;
(四)已依法公告並納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