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沒收非法轉讓的土地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也可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註意事項:
如果是通過土地出讓,需要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如果是提供國有土地出讓,需要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出讓登記手續。如果是在建項目,需要簽訂在建項目出讓合同,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項目過戶手續。
如果房屋與國有土地壹起轉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產權過戶,再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