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清除障礙;消除危險;歸還財產;恢復原狀;損失賠償;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修理、返工和更換;繼續表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因侵害被侵權人人身權益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侵權人獲得的利益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件在五十萬元以下的幅度確定賠償數額。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采取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方式的,應當與具體侵權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