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成為股權轉讓的主體。壹般情況下,股權轉讓的主體是股東,但在特定情況下,公司可以回購異議股東的股份,持有公司股份。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回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回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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