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七條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復議決定、賠償決定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