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
2.法院裁定受理;
3.成立清算組;
4.清算組全面接管;
5.審計公司財務,評估公司資產;
6.破產財產的清理和清算;
7.召集債權人會議;
8.撤銷原破產企業登記,請求法院終止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註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3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