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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後,公司資不抵債。誰將承擔債務?

法律分析:清算時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申請破產清算,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後,債務優先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 * *先清償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後,破產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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