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破產監督人原則上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公司是法人,有法人財產權。但是,監事濫用法人獨立地位,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破產後監事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要看監事在公司破產清算中有無違法行為,如有違法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六條管理人應當追回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企業取得的非正常收入及其占用的企業財產。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取回質押財產和留置財產。
質押財產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於所擔保的債權數額時,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以質押財產或者留置物的當前市場價值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