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債務人的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壹百零八條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1)第三方為債務人提供全額擔保或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
(2)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