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受理部分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案件後,有時債務人可能與債權人集團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並生效後,破產程序中止。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後果。壹是破產申報受阻。據此,清算組不可能成立並接管財產,債務人有權繼續占有、使用和處分財產。二是企業財產繼續受破產法保護,不允許個人債權人向企業追償債務,不允許個人請求企業支付財產的民事訴訟、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及相關訴訟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二十壹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憑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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