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註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姓名和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要求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清償債務或者向管理人交付財產;
(六)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