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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債務重組的概念

法律分析:企業破產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即對企業進行重整和調整。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協議,制定重整計劃,規定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以壹定方式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債務人可以繼續經營企業,而不是立即清算破產債務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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