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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對債權人的影響

法律分析:債務人破產時,保證人為連帶保證人。此時,債權人可以也可以不宣布破產債權。債權人不申報破產債權的,保證人可以申報破產債權。無論債權人是否申報破產債權,都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清償未清償債權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具有約束力。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實施期間不得行使權利;重整計劃實施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債權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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