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72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結的期間為重整期間。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壹表決組半數以上債權人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該組總債權數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該重整計劃草案由該組通過。
第八十六條
當所有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獲得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批準重整計劃。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認可,終結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