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賬戶:
1.企業法人;
二、企業法人內部獨立核算單位;
三、管理財政部門的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四、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
五、縣級以上(含)軍隊和武警部隊;
6.外國駐華機構;
七、社會團體;
八、單位附屬的食堂、招待所和幼兒園;
九、外地常設機構;
十、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經營者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