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壹十九條,經財產調查發現財產無法執行的,經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院長批準,可以裁定終結執行程序。依照前款規定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重新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