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