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誰負責公司的清算組,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負責人壹般是股東;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負責人壹般為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
(三)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後,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挑選:
(壹)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資格的人員。
2.法定代表人可以是清算組負責人嗎?
公司註銷時,法定代表人能否擔任清算組負責人,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且其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股東的,或者公司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由清算組負責人擔任。
2.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東的,原則上不得擔任清算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