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應選擇或由上級指定負責整個清算工作。破產宣告後,由法院指定的專門機構接收、管理、清理、評估和處分破產人的財產。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後,債務人無法管理自己的財產,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不方便直接管理和變賣破產人的財產;債權人會議作為臨時組織,只代表債權人的利益,不代表債務人的利益,不能管理和清算破產人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二)、(四)、(五)項的規定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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