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申請,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