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後,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經發行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董持有公司股份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第壹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股票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