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性:
上市公司不得實施股權激勵,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激勵的本質是使員工和企業成為同壹利益主體。激勵股份沒有投票權。
法律客觀性:
《國有科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第九條企業可以采取股權出售、股權激勵、股權期權等壹種或多種方式對激勵對象實施股權激勵。大中型企業不得采用股票期權激勵方式。企業分類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大中小企業統計分類方法的通知》(字[2011]7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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